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修订日期是1982年8月23日,2014年新商标法颁布,新商标法要如何解读,我们来看看。
商标法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和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改,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注册商标审理时限,减化注册商标程序,提高了注册效率;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羸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更加严厉,厘清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使竞争更加公平有序。
据了解,新《商标法》共修改了53项,全文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修改幅度和深度均较前两次修改大。
新商标法解读
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多处提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针对实践中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出现的一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此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范,同时,通过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对这一原则予以细化。
解读:新《商标法》第八条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意味着被大家所熟知的“新闻联播”开始曲、腾讯QQ消息提示音等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了,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得到更全面的保护,这无疑对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权保护工作是一次新的挑战,也为工商部门在商标保护领域提出了新课题。
亮点三:厘清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严格规制“傍名牌”行为
解读: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条文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事实上,自2001年“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概念写入商标法后,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建立。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是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
广告宣传。”新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
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
市场竞争与公司定位。
亮点四: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标多类”和“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解读: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指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
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
亮点五:首次明确商标申请和审查时限商标申请时间提速一倍
解读:新法将商标续展申请由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延长至提前一年,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更充裕的续展申请时间;首次明确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结商标注册的时间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时间为九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的审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
亮点六: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和无效宣告制度
解读:现行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经历异议、异议复审到行政诉讼,全过程大约耗时3-4年。
亮点七:加大侵权成本商标侵权最高可罚25万
解读:新《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完善了办案程序,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八:惩罚性赔偿率先突破界限商标侵权最高赔偿300万
解读:本次修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现行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完善了司法保护程序,为商标权利人挽回商标侵权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专家认为,此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堪称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亮点九:增设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解决条款
解读: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保护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利人也拥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解读: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后,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据统计,某市目前共有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20多家。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像全国其他省市代理机构一样,存在着恶意抢注商标等现象。
如何?对新商标法的解读有大概了解了么?商标法不断的完善,代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对于推进法律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我国由“法律大国”向“法律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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