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驰名商标“娃哈哈”在中国几近于“家喻户晓”。在达能、娃哈哈纠纷发生后,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娃哈哈商标
最初,娃哈哈集团与有关
院校合作开发儿童营养液这一冷门产品时,就取名之事通过
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征集
产品名称,组织专家对数百个应征名称进行了市场学、
心理学、传播学、社会学、语文学等多方面的研究论证。
受传统
营养液起名习惯的影响,人们的
思维多在素啊、精啊、宝之类的名称上兜圈子,谁也没有留意源自一首新疆民歌的“娃哈哈”三字。
厂长宗庆后却独具慧眼地看中了这三个字。他的理由有三:
一、“娃哈哈”三字中的元音a,是孩子最早最易发的音,极易模仿,且发音响亮,音韵和谐,容易记忆,容易接受。
二、从字面上看,“哈哈”是各种肤色的人表达欢笑喜悦之意。
三、同名儿歌以其特有的欢乐明快的音调和浓烈的民族
色彩,唱遍了天山内外和大江南北,把这样一首广为流传的民族歌曲与
产品商标联系起来,便于人们熟悉它、想起它、记住它,从而提高它的
知名度。商标定名后,厂里又精心
设计了两个活泼可爱的娃娃形象作为
logo,以达到商标名称和商标
形象的
有机融合。
1996年,达能、娃哈哈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
07年,双方发生一
系列纠纷。此后达能提出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明确归属。但娃哈哈方面认为,因为《商标转让协议》国家商标局并没有批准注册,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没有义务转让商标。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是不需要国家商标局审批的,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这就形成了“一份合同、两起案件”的奇异局面。
2008年9月,杭州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达能的请求。达能又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这次杭州中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是在国内
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现在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达娃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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